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临街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确保建筑物外观及阳台、窗户、楼顶的整洁 、美观,及时清洗外墙污迹、铁锈,对有碍市容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应当及时修整或者拆除。未及时修整或者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清理的,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二百元罚款。 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责令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装饰应当与周围建筑物及环境保持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单独架设户外电视天线,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电视天线,并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临街建筑物周围应当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