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拒绝或者不配合伤病情稳定的患者转至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