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编制本市医疗急救网络布局规划;

拟定、制定医疗急救相关政策和标准;

对全市医疗急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考核;

统筹、协调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工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组织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培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急救网络布局规划在辖区内的实施,并监督、指导所管理的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急救。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体旅游、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公立医院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