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文化资源,是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传统村落,古树名木等具有历史价值的保护对象。

(二)传统风貌区,是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重庆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三)传统风貌建筑,是指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