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责任,造成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