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鼓励通过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奖励容积率等方式促进保护利用。

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损害其文化形象和价值特征。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合理利用,可以用作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公益办公等。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