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护利用第四十九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推动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但不得破坏当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