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