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二)保持保护范围内空间环境的整洁美观;(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洪防汛、防震、防地质灾害等工作。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