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七条有效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向社会公布。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