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二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