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而没有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其为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建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