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科技、水利、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