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