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施设备的;

(二)使用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三)未按照绿色施工方案施工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