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受委托单位降低绿色建筑标准的;(二)使用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三)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