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