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和报告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安排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