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和报告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安排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