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和法律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