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再由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