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有关询问;对其中规范内容较为复杂或者专业性比较强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起草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解读、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