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可以以捐资的方式参与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捐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公共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并有权对所捐资的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