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已修改鼓励和推行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的立体绿化。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其面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为规划绿地总面积,折算面积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具体办法由市园林绿化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