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安排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主干道总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总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类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确定具体比例。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得减少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市规划部门审批新建建设项目时,对有用地条件的,应当提高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

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