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和保护园林绿化环境的义务,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园林绿化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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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