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五条已修改本市法规实施三年以上的,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向常委会报告法规的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