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委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议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规议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