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章的制定、备案审查、修改和废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