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应当建立由常委会副主任和市政府副市长共同牵头负责立法项目的工作责任制。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的法规草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参与调研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有关情况汇报,督促起草工作按期完成。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拟增减其义务权利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也可以组织各方联合起草。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