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在长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取土、采矿、采石、采砂;(二)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丢弃危害长城安全的废弃物;(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四)种植危害长城安全的植物。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