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拆除、改建长城遗存,不得添建新建筑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不得开展危害长城本体安全的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长城保护范围内因历史原因现存的工程设施,影响长城安全的,有关机关应当对其留存的必要性以及替代方案进行研究,依法妥善予以解决。

在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长城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