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五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