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第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每年保证不少于两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