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交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