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议程等事项,书面和电子邮件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书面通知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