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歪曲、贬损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

(二)干涉他人学习或者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