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