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人工影响天气及科普教育等经费支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