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长效机制,推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军营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