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