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湿地、洼地、坑塘、淀库、蓄滞洪区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