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建设护栏围网或者生态隔离设施,并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禁止毁损、擅自移动前款规定的护栏围网、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