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九条已修改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市的立法建议项目。立法建议项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法规案名称、立法依据和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立法对策等内容。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