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