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沧州市人大网站和《沧州日报》上刊载。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