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时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法规文本、说明、立法依据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