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四条已修改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应当通过座谈、论证、听证、咨询等方式,针对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利益相关群体代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遵循立法技术规范,提高法规草案文本质量。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