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8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