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