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城市容貌/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无空置,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二)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