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废油处理设施,防止污水、废油外流,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